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营造优良学风,鼓励科研创新,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科技部《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 号),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 40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对《江西服装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江服校字〔2016〕93 号)进行修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职教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偏离科学共同体行为规范,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和科研伦理行为准则的行为。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挂靠科技产业处,负责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具体事务,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职工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第五条 秘书处受理举报后,联合人事、纪检等职能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教职工涉嫌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给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学校根据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理。
第三章 认定与处理
第七条 学校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隐瞒相关信息以及提供信息不准确;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由第三方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七)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八)其他严重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八条 有第七条所列情形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伪造、销毁或者藏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投诉举报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三)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四)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多次实施或同时存在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七)态度恶劣,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拒不承认错误的;
(八)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九条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科研处理分为:
(一)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科研项目;
(二)根据其性质、情节和危害情况,取消 1-5 年科研项目、学术奖励等申请资格;
(三)撤销相关资助和学术奖励;
(四)根据其性质、情节和危害情况,撤销学术荣誉称号。
第十条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人事处分为:
(一)初次查处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情节轻微的,经批评教育对错误有深刻认识且悔改表现较好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扣发年度绩效和年终奖励,两年内不得申报职称或职务晋升,并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和警告处分。
(二)再次被调查核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情节较重的,造成不良后果或社会影响较严重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扣发年度绩效和年终奖励,三年内不得申报职称或职务晋升,并给予科研诚信劝勉谈话和记过处分。
(三)经调查核实,存在三次及以上学术不断行为,情节严重的,造成不良后果或社会影响严重,不适合继续担任现任工作或职务的,五年内不得申报职称或职务晋升,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扣发年度绩效和年终奖励,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四)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时限分别为 6 个月、12 个月、24 个月。处分期满,由人事处解除处分。
解除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五)对于严重违纪违规或屡教不改或无悔改表现,不适合继续留用的,处分记入人事档案和师德师风诚信档案,并给予开除处分。
(六)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是中共党员的,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江西服装学院教师师德师风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等规定,对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需追究党纪责任的,由党组织作出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第十一条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六)其他必要内容。
当事人拒绝签收或无法送达的,学校在人力资源处网站上公告处理决定书,公告期为七个工作日,公告期届满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可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第十三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对于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属于本校人员,学校给予处理;不属于本校人员,学校可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四章 复 核
第十五条 受处分的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后十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异议或复核,学校收到申诉后,应当及时研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答复。对答复结果仍不满意的,可根据相关规定直接向上级机关申诉。在申诉期间,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异议人或申诉人对答复结果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对所有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科研成果,未出版发表的取消出版发表,已出版发表的要公开声明这些研究工作曾受学术不端行为影响。同时,学校相关行政部门责令对应的学术不端行为实施者向有关当事人或机构道歉、补偿损失。
第十七条 记过及以下处分的教职工在受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本人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第十八条 学术不端并非发生在我校工作期间的,原则上由原学习、工作单位处理;如若原单位的处理结果导致其本人不再满足我校的入职或应聘条件的,由我校跟进处理。
第十九条 现已离校,但在我校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职工,学校可对其科研成果进行相应处理,并将其学术不端行为通知其现所在单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江西服装学院学术不端查处细则》(江服校字〔2016〕93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人事处 科技产业处
2024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