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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服科发〔2023〕49号-关于申报2023年度江西省科学技术奖的通知

【来源:江服科发〔2023〕49号-关于申报2023年度江西省科学技术奖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3-09-03 】

关于申报2023年度江西省科学技术奖的通知

各教学、学术单位:

根据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23年度江西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的通知》精神及要求,2023年度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已开始申报,现将我校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项设置

2023年度江西省科学技术奖重点奖励为江西省科技事业和高质量发展作出贡献的科技人才和重大科技成果,共设置4个奖种: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

授予在江西省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中,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成就,或者在江西省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在赣中国公民,且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祖国,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并仍在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2.在江西省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或者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

(二)自然科学奖

授予在江西省基础研究或者应用基础研究活动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或者规律,作出科学发现的个人。上述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2.具有较大科学价值;

3.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三)技术发明奖

授予在江西省技术发明、技术创新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上述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2.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

3.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

(四)科学技术进步奖

授予具备下列条件的个人或者组织:

1.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对江西省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2.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与技术管理研究、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对江西省的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创造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个人和组织;

3.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解决大量复杂、关键技术问题,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者接近当代国际先进水平,对江西省的经济、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

4.在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普及科学知识的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对江西省的原创科学技术普及作出突出贡献,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个人和组织。

二、申报方式

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提名方式分为专家提名和单位提名(以下统称为提名者)。

(一)提名者资格

1.专家提名

提名专家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江西省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获得者,年龄不超过(含)70周岁(19530630日之后出生)的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完成人和江西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第一完成人。其中,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江西省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获奖人,可以独立提名,且奖种不限。其他提名专家学者可以每年度与他人联合提名所熟悉专业领域的项目1项。

鼓励联合提名,联合提名时列第一位的专家为责任专家。提名专家应在本人熟悉学科领域范围内进行提名,责任专家应在本人从事学科专业(一级学科)内提名。提名专家不能作为同年度提名项目完成人,并应回避本人提名项目所在奖种评审委员会、评审组(含网评组)的评审活动。2名以上(含2名)专家联合提名时,与提名项目第一完成人同一单位的专家不超过1人。

2.单位提名

提名单位包括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以及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提名资格的其他单位。提名单位的提名奖种和数量不限。

(二)提名要求

省科学技术奖提名不得涉及涉密内容。提名者应合理选择提名奖种和等级,严格按照本通知及《2023年度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工作手册》(见附件,以下简称《手册》)要求进行提名,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有效性负责,并在提名、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三、提名项目(人选)的基本条件

提名项目(人选)必须符合《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相关成果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登记且该成果公示期间无异议(与提名项目无关的成果不得作为申报省科技奖的登记成果)。提名项目(人选)除满足前款“奖励条件”外,同时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

候选人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对自然规律、特征取得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在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曾获得国家级或国际上重要科技奖励,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特别重大的贡献。或者候选人在与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的高新技术或传统产业领域,通过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等一系列科学技术活动,实现了产业化,引起该领域的重大技术跨越,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或优化升级,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促进江西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并已取得国家级科技奖励。

(二)自然科学奖

1.代表性论文、专著必须与提名奖励项目的主要内容相一致,能够作为科学发现的主要支撑。

2.代表性论文、专著应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两年以上(即20210630日之前),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公开发行的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代表性论文在线发表时间可视同论文发表时间,但须在论文电子版中有明确标识,或另附在线发表时间证明。

3.代表性论文、专著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在赣的单位或组织,且未在省级及以上政府科技奖励获奖项目或本年度其他提名项目中使用。

4.医疗卫生类科技成果中,属生物学和基础医学理论方面的研究成果,以及通过临床观察或病例分析研究发现某些对治疗疾病有意义的规律、现象和特征并有新的理论观点的成果,应提名自然科学奖。

5.提名项目完成人应是代表性论文、专著排名前5位的作者或通讯作者。提名项目第一完成人应当是在赣工作的个人,且至少是2篇(部)以上代表性论文、专著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项目提名时,应征得未列入提名项目完成人的代表性论文、专著的其他作者(含共同第一作者、共同通讯作者)知情同意。提名项目完成人之间在项目实施期间应具有实质性的合作关系。

(三)技术发明奖

1.列入主要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软著等必须与提名项目的主要发明点相关。

2.提名项目第一完成人必须是在赣工作的个人,排名前4位的完成人必须是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提名项目完成人不能完全覆盖核心知识产权证书所列权属人和发明人时,应征得未列入提名项目完成人的权属人和发明人的知情同意。提名项目完成人之间在项目实施期间应具有实质性的合作关系。

3.发明专利应当是已取得授权,且未在省级及以上政府科技奖励获奖项目或本年度其他提名项目中使用,其专利权应当归在赣的个人或组织所有。

4.提名项目原则上应已在江西省实施,且技术成熟,整体技术规模化应用于生产实践两年以上(即20210630日之前),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

(四)科学技术进步奖

1.主要创新内容(含专利、论文等)必须与提名项目的主要创新点相关,且未在省级及以上政府科技奖励获奖项目或本年度其他提名项目中使用。

2.提名项目应当是技术成熟,整体技术经两年以上(即20210630日之前)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为江西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

3.提名项目第一完成单位必须是在赣的单位或组织,第一完成人原则上是在赣工作的个人。若第一完成人为非在赣工作的个人,需与我省的单位或个人合作取得具有重要科学技术价值的创新成果,且在提名项目中使用的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应属我省所有或与我省共有,对我省科学发展、技术进步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或者对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4.项目提名时,科研成果完成人未列入提名项目完成人的,应征得未列入人员的知情同意。

5.提名项目完成单位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各级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完成单位。提名项目完成单位之间在项目实施期间应具有实质性的合作关系。

6.列入省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础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可提名参加科学技术进步奖重大工程类项目的评审(该奖项仅授予组织,不授予个人)。

7.科普作品可提名参加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普类项目的评审。科普作品应当是20110701日至20210630日之间公开出版或发行的科学普及出版物,包括科普图书、科普电子出版物和科普音像制品(科普原创作品和编著作品)。科普类提名项目的完成人应是对科普作品的创作做出直接贡献的主创人员。

(五)其他

1.当年度提名项目(人选)不得被重复提名或被多个组织、部门联合提名。提名项目完成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1个提名项目的完成人。上两个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省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不能作为本年度省科学技术奖提名项目的完成人。

2.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提名项目的完成人,其所属工作单位未作为该提名项目完成单位的,应当经所属工作单位书面同意。

3.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以及在提名项目实施期间身份为党政机关公务人员的,一律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完成人。

4.提名项目附件所列验收、评价的专家组成员,不得作为该项目省科学技术奖的完成人。

5.发明人均不是提名项目完成人的发明专利,不得作为提名项目的支撑材料。所有用于提名项目支撑的计划、基金(项目)等须在20230630日前完成结题或验收。

6.涉及实验动物的项目须开具实验动物审查合格证明;土木建筑工程类项目须提交工程验收报告;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应是已授权的;科普类项目须提交两套科普作品;应用证明和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出具时间须为20230101日以后;未在本省直接应用的候选项目,应提供我省完成单位获得的经济效益证明。

7.提名书中所涉及的相关专利、论文等支撑材料,均需提供相应附件,并与知情同意书、相关证明、报告、公示情况、结题或验收材料等一并提交。

8.提名项目(人选)经初评或评审委员会复评后要求退出当年度评审的,须有充分合理的理由,并经提名者以书面形式向省科技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经批准后方可撤评。如以相同技术内容再次提名省科学技术奖,须间隔一年以上。

9.省级学会、行业协会(联合会)及其他组织机构(包括国家级学会、协会、联合会和中国技术市场协会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委员会的成员单位等)合法合规的科技成果评价报告,可申请科技成果登记,并作为申报科技奖励项目的成果依据。

10.提名项目(人选)须在20230920日前完成科技成果登记。登记机构:省科技信息研究所创新资源共享服务科;联系人:刘书玲;联系电话:0791-86296194;联系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省政府大院北二路53号省科技厅大楼401室,邮编330046

(六)不得提名的项目

1.未取得省级科技成果登记的项目(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普类项目除外);

2.主要科技成果(专利、论文等)参加了2022年度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包括评审通过与评审淘汰的项目,不包括虽经提名但未通过形式审查未正式受理的项目;

3.国家安全类、国防类和涉密的项目;

4.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项目,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的。如新药、医疗器械、动植物新品种、农药、肥料、兽药、食品、通信设备、压力容器等;

5.软科学研究成果;

6.同一技术内容的提名项目(人选)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科技奖励的;

7.作为提名项目(人选)支撑的国家或省部级、市厅级科技计划、基金等未整体验收或结题的;申报科技进步奖,项目整体尚未完成的;

8.科普论文,科普报纸、期刊,国民学历教育教材、实用技术培训材料,科幻类作品,科普翻译作品等。

四、提名材料报送要求

(一)提名申请

专家提名:由责任提名专家通过本人电子邮件提出申请(格式见附件2),并提供提名资格证明材料(院士证书或获奖证书扫描件),电子邮件及附件标题为“专家提名申请表—所有提名专家姓名”;

单位提名:20230906日前,填写单位提名申请表交至科技产业处,科技产业处汇总后报送主管单位。主管单位将在提名申请截止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提名号和校验码。

(二)提名书网络提交

提名书是江西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主要依据,请提名者按照本通知和《手册》要求,认真组织好提名材料的填写。

提名申请通过的项目申报人可于20230920日起,使用申报人账号及密码登录《江西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网址:http://ywgl.kjt.jiangxi.gov.cn),选择申报奖励类型,凭提名号和校验码在线填写资料。提名书的填写,请务必使用系统查重功能,对成果和完成人进行疑似查重;对系统已提示的疑似不合规的成果和完成人,请认真核对并修订完善后,按规定时间提交提名书。提名项目完成人在线填报提名书时间截止至2023100924时。

(三)纸质材料报送

专家提名:纸质提名书原件1份,主件、附件应一并装订(胶装),不另做封面,由责任提名专家直接寄送。

单位提名:纸质提名书原件1份。专利证书、获奖证书、生产许可证等只需提供复印件,其它证明材料原则上提供原件。主件、附件应一并装订(胶装),不要另加封面。

提名者对评审专家有回避要求的,应提交《回避专家申请表》,详细说明申请回避的理由,提供证明材料并加盖提名单位公章或提名专家亲笔签名。

材料受理截止时间:20231012日,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2023年度江西省科学技术奖申报

学术委员会 科技产业处

2023年09月02日

上一条:江服科发〔2023〕50号-关于开展2024年度江西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预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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